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李霽曄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白佳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座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