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謝○翔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坤 原告 賴靜 被告 詹如松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