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曾琬婷
曾秋雲 被告 楊家丞 上列被告楊家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6號),經原告曾琬婷(112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曾秋雲(112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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