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廢棄。
理由
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係以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然查本件原告已於民國
97年6月6日依法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收據在卷可稽,本院以原
告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