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384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南偉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浤銨黃澄淦 0000000000000000
李美縈李美慧 0000000000000000
黃一陽 黃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美縈即李美慧對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李美縈即李美慧、黃浤銨即黃澄淦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惟上開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街000號7之14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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