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謝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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