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煒國 王經文賴 .被告 陳素娥 陳春來 之繼.被告 陳炎煌 陳進金 之限.
繼承人)被告 陳朝敬 陳進金之限.被告 陳韋廷 林亭君 即林.被告 陳怡伶 林亭君即林.被告 陳建志 林亭君即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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