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78號聲明人 謝芳珍
吳勤政 吳勤權 謝招來 邱明珠 邱明政 謝來田 謝來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家事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 許芳珍 」、「 邱謝 招來」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芳珍」、「謝招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之當事人欄關於聲明人姓名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