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美靜選任辯護人黃見志律師被告陳學清被告 陳輝廣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 謝春敏 被告 陳正生 被告 潘恒福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黃見志律師被告 李建華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 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 江進教 被告 陳勇 被告 蔡新 將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被告 吳正江 選任辯護人黃見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