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61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朋 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9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