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李國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