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請人 陳老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碧葉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對相對人之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臺南成功路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檢附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陳碧葉於104年10月29日即將戶籍遷入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依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影本所載,聲請人係向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4樓送達,顯非對相對人戶籍地為通知,難謂其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居所者,而有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通知之必要,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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