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