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97號
原 告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複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被 告 林珮綺
訴訟代理人 李宗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