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413號
原   告  楊淑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義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