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立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564號、第26212號、第290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辛○○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四)〉。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昇鴻」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犯行,另被告與同案被告 胡家傑 就附表編號23至34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五)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藉由人力、物力之聚集圖謀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僅為集團車手,並非該詐欺集團主要核心成員,復考量犯後坦認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刑時一併審酌此減刑事由),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暨被告業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之情(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6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1608卷第187至190頁),暨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搬家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需扶養領有殘障手冊之父母親、未成年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1608卷第3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收款上手)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宣告刑
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 趙玉婷 ,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 云云 ,致趙鈺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5分
8,030元
彭秀美 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在 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瑞升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6,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11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100元。
(小計:1萬6,1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4日致電王慧文,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多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慧文陷於錯誤,匯款8,108元至 林宜靜 帳戶內,再致電林宜靜,假冒為賣家,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自動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宜靜陷於錯誤,將王慧文轉入之款項匯出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
8,123元
告訴人林宜靜
所申設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林宜靜轉匯8,035元至本案彭秀美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林宜靜
同上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後某時許
8,035元
(轉匯告訴人王慧文之匯入款)
彭秀美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劉敏慧,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為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劉敏慧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9分
23,023元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時4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3,000元。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⑩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小計:18萬3,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郭子錡,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誤刷新用卡到其他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子錡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7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0分
49,983元
49,98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林聖芬,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份,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聖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29,985元
29,986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邱郁芷,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3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3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9,985元
29,985元
9,123元
吳柏廷所申設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16,000元。
(小計:13萬6,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冠宇,假冒臉書賣家,佯稱因誤植為批發商將導致每月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冠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7分
37,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文欣,假冒民宿業者,佯稱因系統錯誤故訂房資料誤設為訂房人為陳文欣,須匯款後待系統恢復正常即退錢云云,致陳文欣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37分
26,147元
彭秀美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44,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4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36,000元。
(小計:12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許文耀,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許文耀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0分
18,099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蕭鈺蓁,假冒訂房網站工作作人員,佯稱因誤設為團體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蕭鈺蓁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
39,912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梁家維,假冒旅館工作人員及銀行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訂單為團體房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家維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分
36,036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黃慈涵,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20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慈涵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28分
29,985元
洪偉倫 所申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1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10,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7,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4,000元。
(小計:9萬1,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音潔,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45分
30,010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蘇奕僑,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訂單變為20筆,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蘇奕僑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
3,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吳慧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付款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慧玲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7分
24,130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李庭緯,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先前訂房之信用卡多刷,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李庭緯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7分
4,018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侯穎承,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資料填寫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穎承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
29,985元
吳柏廷所申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14,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東門分行,提領
13,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20,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20,000元。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12,000元。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
1,000元。
(小計:14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品文,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增為12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品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2分
25,000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張宜琳,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內部程式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宜琳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58分
13,000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顏靖,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顏靖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0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3分
49,985元
22,122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鄭家瑜,假冒電商客服,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每月固定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家瑜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6分
29,986元
29,985元
陳思伶 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金信門市,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金信門市,提領1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東門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東門分行,提領9,000元。
(小計:5萬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林士超,假冒電商及銀行人員,佯稱訂房系統錯誤設定,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4,537元
高瑩穎 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在合庫商銀北寧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在合庫商銀北寧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9分,在合庫商銀北寧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2分,在統一超商中崙門市,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3分,在統一超商中崙門市,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4分,在統一超商中崙門市,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在安泰銀行中崙分行,提領20,000元。
⑧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在安泰銀行中崙分行,提領10,000元。
(小計:15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4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7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20分
49,987元
49,988元
45,980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5分許,致電呂晉瑜,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訂房資訊重複,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38分
49,987元
不詳人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8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9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0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2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12,000元。
(小計:7萬2,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8分許,致電潘香燐,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刷卡要刷退,須依指示操作 網銀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9分
23,012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1時52分許,致電魏翔雲,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設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9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3,123元
27,123元
12,123元
張名倫 所申設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6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7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8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小計:12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致電王碧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誤設為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1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9,985元
29,9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致電洪唯庭,假冒愛貝客網站人員,佯稱先前訂房費用以信用卡支付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方能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1分
49,989元
28,979元
張名倫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8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60,000元。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9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32,000元。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9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50,000元。
(小計:14萬2,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8分許致電蔡幸如,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至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6分
21,234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係被詐騙,惟詐騙經過不詳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5分
29,987元
12,9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許,致電林建先,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出貨單誤增為10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2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6分
29,986元
7,998元
5,985元
林宗寶 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2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60,000元。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40,000元。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6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24,000元。
(小計:12萬4,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致電陳佳安,假冒為LINEFRIEND官方客服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變成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4分
20,8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6分許,致電張淑慧,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訂單誤設為每月出貨1組,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
29,985元
29,9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21分許致電丙○○,假冒賣場及銀行人員,佯稱系統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丙○○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3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3分
27,123元
23,985元
29,985元
洪合利 所申設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在全家超商延東店,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在全家超商延東店,提領7,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2分,在聯邦銀行 忠孝 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3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4,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3分,在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在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領16,000元。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在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提領20,000元。
⑧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在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提領10,000元。
⑨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3分,在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⑩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4分,在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0,000元。
(小計:14萬7,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壬○○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許致電壬○○,佯稱要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8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9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2分
3,985元
29,985元
1,985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丁○○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4日晚上某時許,在網路上假冒販賣化妝品賣家,佯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丁○○陷於錯誤。
109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
29,985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甲○○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2日下午7時48分許致電甲○○,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甲○○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8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0分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洪合利所申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6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0,000元。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0,000元。
(小計:12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庚○○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5時39分許致電庚○○,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庚○○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戊○○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1分許致電戊○○,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戊○○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元
洪合利所申設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9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9,000元。
(小計:11萬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02分許致電乙○○,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會員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乙○○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
30,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己○○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01分許致電己○○,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己○○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8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6分
49,985元
9,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癸○○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9時27分許致電癸○○,佯為旅人驛站之客服人員,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癸○○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1分
②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4分
③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
④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0分
⑤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
①98,987
②49,987
③29,987
④9,999
⑤9,997
曾菀婷 所申設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4分,在統一超商仕吉門市,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9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0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1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2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19,000元。
⑥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6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8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20,000元。
⑧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10,000元。
⑨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2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⑩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⑪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5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10,000元。
(小計:19萬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下午9時42分許致電林巧麗,假冒網路店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林巧麗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19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9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9分
①29,985
②29,985
③21,080
彭秀美所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6分,在華南銀行南門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6分,在華南銀行南門分行,提領1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8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提領9,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0分,在全家超商羅斯門市,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1分,在全家超商羅斯門市,提領20,00元。
(小計:8萬1,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欲找工作,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經由友人介紹後與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為工作內容為提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辛○○從「昇鴻」指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辦公地點交付,而係放置廁所或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因貪圖報酬,縱確係提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鈺婷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告訴人趙鈺婷於警詢中之指述、網路轉帳截圖
告訴人趙鈺婷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告訴人林宜靜、王慧文於警詢中之指述、林宜靜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告訴人林宜靜、王慧文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㈣
告訴人劉敏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劉敏慧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㈤
被害人郭子錡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存簿內頁影本
被害人郭子錡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㈥
被害人林聖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被害人林聖芬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㈦
告訴人邱郁芷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紙
告訴人邱郁芷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㈧
告訴人陳冠宇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告訴人陳冠宇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㈨
告訴人陳文欣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告訴人陳文欣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㈩
告訴人許文耀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許文耀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被害人蕭鈺蓁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被害人蕭鈺蓁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梁家維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告訴人梁家維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黃慈涵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黃慈涵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陳音潔於警詢中之指述、陳音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陳音潔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蘇奕僑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黃慈涵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吳慧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吳慧玲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李庭緯於警詢中之指述、李庭緯之永豐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李庭緯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侯穎承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侯穎承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被害人陳品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被害人陳品文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被害人張宜琳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被害人張宜琳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被害人顏靖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被害人顏靖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被害人鄭家瑜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被害人鄭家瑜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提領地點及附近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翻拍照片。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又被告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檢察官王繼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惠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趙鈺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趙玉婷,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趙玉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5分
8,03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2
林宜靜、王慧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4日致電王慧文,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多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慧文陷於錯誤,匯款8,123元至林宜靜帳戶內,再致電林宜靜,假冒為賣家,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自動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宜靜陷於錯誤,將王慧文轉入之款項匯出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
8,035
同上
3
劉敏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劉敏慧,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為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劉敏慧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9分
23,023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4
郭子錡(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郭子錡,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誤刷新用卡到其他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子錡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7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0分
49,983
49,983
同上
5
林聖芬(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林聖芬,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份,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聖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29,985
29,986
同上
6
邱郁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邱郁芷,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3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3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9,985
29,985
9,123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7
陳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冠宇,假冒臉書賣家,佯稱因誤植為批發商將導致每月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冠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7分
37,123
同上
8
陳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文欣,假冒民宿業者,佯稱因系統錯誤故訂房資料誤設為訂房人為陳文欣,須匯款後待系統恢復正常即退錢云云,致陳文欣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37分
26,147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9
許文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許文耀,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許文耀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0分
18,099
同上
10
蕭鈺蓁(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蕭鈺蓁,假冒訂房網站工作作人員,佯稱因誤設為團體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蕭鈺蓁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
39,912
同上
11
梁家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林聖芬,假冒旅館工作人員及銀行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訂單為團體房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家維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分
36,036
同上
12
黃慈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黃慈涵,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慈涵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28分
29,98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3
陳音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音潔,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45分
30,010
同上
14
蘇奕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蘇奕僑,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訂單變為20筆,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蘇奕僑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
3,123
同上
15
吳慧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吳慧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付款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慧玲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7分
24,130
同上
16
李庭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李庭緯,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先前訂房之信用卡多刷,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李庭緯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7分
4,018
同上
17
侯穎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侯穎承,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資料填寫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穎承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
29,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8
陳品文(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品文,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增為12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品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2分
25,000
同上
19
張宜琳(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張宜琳,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內部程式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宜琳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58分
13,000
同上
20
顏靖(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顏靖,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顏靖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0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3分
49,985
22,122
同上
21
鄭家瑜(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鄭家瑜,假冒電商客服,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每月固定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家瑜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6分
30,000
30,000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元)
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6,000
100
2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8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時49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1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3分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3分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4分
⑩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5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3,000
20,000
20,000
20,000
3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8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9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1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2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6,005
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35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51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
30,000
44,000
40,000
36,000
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3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4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1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3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23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
20,005
10,005
20,005
10,005
20,005
7,005
4,005
6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5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13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4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5分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8分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54分
①-③金南郵局
④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⑤-⑧臺北市○○區○○○路00號
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
20,000
20,000
14,000
13,000
20,000
20,000
20,000
12,000
1,000
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4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5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1分
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金信
③④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東門分行
20,005
10,005
20,005
9,005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6212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家傑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9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經由介紹後與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為工作內容為提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需與他人一起行動,等待對方提款,辛○○從「昇鴻」指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辦公地點交付,而係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而胡家傑明知持來源不明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帳戶內來源不明款項後繳回,有可能係為詐騙集團領取詐欺犯罪之所得而能為集團共犯,辛○○、胡家傑竟基於縱確係提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胡家傑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由辛○○與胡家傑平分當日領款之報酬,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士超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被告胡家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被告胡家傑供稱係由被告辛○○介紹,以為是領博弈的錢等語。
然其供稱被告辛○○係介紹工作,惟又稱未收受酬勞,此節已有可疑,再觀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器畫面中雖僅有被告辛○○,然由其餘監視錄影器畫面中顯示被告2人在110年5月10日、15日均有結伴同行或一人在某處等待另一人會合之情形,故被告辛○○所稱與被告胡家傑是同一組車手及報酬對分之情節應較可採。
㈢
告訴人林士超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林士超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㈢
被害人謝宗榮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被害人謝宗榮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㈣
告訴人潘香燐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潘香燐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㈤
告訴人呂晉瑜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呂晉瑜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㈥
告訴人魏翔雲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魏翔雲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㈦
告訴人王碧雲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王碧雲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㈧
告訴人洪唯庭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洪唯庭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㈨
告訴人蔡幸如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蔡幸如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㈩
被害人王碩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被害人王碩遭詐騙經過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林建先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林建先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陳佳安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陳佳安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被害人張淑慧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被害人陳佳安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辛○○有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
監視錄影器光碟暨翻拍照片
1.被告2人於110年5月10日下午3時5分許,先後至美仁公園並聚集,至同日晚間10時1分至4分間,亦為先後返回公園而後一同離開,且附表編號1至4之被害人匯款期間,亦有同行之畫面(照片編號4、5、8、12-14)
2.監視器檔名「胡家傑將贓款交付不詳之人(1)(2)」中,110年5月15日被告辛○○坐於與110年5月10日同一人行道邊(照片編號13),被告胡家傑本在旁後戴帽離開又折返。
→足以佐證被告2人係同組車手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辛○○、胡家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又被告等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2人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之。
三、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辛○○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提起公訴,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辛○○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胡家傑與被告辛○○就本案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王繼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惠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林士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丙○○,假冒電商及銀行人員,佯稱訂房系統錯誤設定,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4,537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謝宗榮(未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4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7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20分
49,988
49,988
45,980
同上
3
呂晉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5分許,致電呂晉瑜,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訂房資訊重複,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38分
49,987
000-000000000000
4
潘香燐(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8分許,致電潘香燐,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刷卡要刷退,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9分
23,012
同上
5
魏翔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1時52分許,致電魏翔雲,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設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9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3,123
27,123
12,123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
王碧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致電王碧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誤設為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1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9,985
29,985
同上
7
洪唯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致電洪唯庭,假冒愛貝客網站人員,佯稱先前訂房費用以信用卡支付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方能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1分
49,989
28,97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8
蔡幸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8分許致電蔡幸如,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至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6分
21,234
同上
9
王碩(未提告)
係被詐騙,惟詐騙經過不詳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5分
29,987
12,985
同上
10
林建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許,致電林建先,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出貨單誤增為10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2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6分
29,986
7,998
5,98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
陳佳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致電陳佳安,假冒為LINEFRIEND官方客服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變成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4分
20,885
同上
12
張淑慧(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46分許,致電張淑慧,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訂單誤設為每月出貨1組,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
29,985
29,985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元)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9分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2分
⑤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3分
⑥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4分
⑦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
⑧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
①②③合庫商銀北寧分行
④⑤⑥統一超商中崙門市
⑦⑧安泰銀行中崙分行
①20,005
②20,005
③20,005
④20,005
⑤20,005
⑥20,005
⑦20,005
⑧10,005
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8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9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0分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2分
國泰世華城東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12,000
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
3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6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7分
④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8分
⑤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
⑥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
①20,005
②20,005
③20,005
④20,005
⑤20,005
⑥20,005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9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9分
台北松山郵局
①60,000
②32,000
③50,000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2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6分
台北松山郵局
①60,000
②40,000
③24,000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564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欲找工作,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經由友人介紹後與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為工作內容為提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辛○○從「昇鴻」指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辦公地點交付,而係放置公廁或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因貪圖報酬,縱確係提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丙○○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指訴、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
佐證告訴人壬○○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㈣
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丁○○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㈤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張
佐證告訴人甲○○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㈥
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庚○○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㈦
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戊○○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㈧
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乙○○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事實。
㈨
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己○○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㈩
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指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之手機列印文件
佐證告訴人癸○○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等遭詐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又被告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之。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提起公訴,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檢察官王繼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吳惠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告訴人
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21分許致電丙○○,假冒賣場及銀行人員,佯稱系統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丙○○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3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3分
①27,123
②23,985
③29,985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2
告訴人
壬○○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許致電壬○○,佯稱要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8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9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2分
①3,985
②29,985
③1,985
同上
3
告訴人
丁○○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4日晚上某時許,在網路上假冒販賣化妝品賣家,佯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丁○○陷於錯誤。
109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
29,985
同上
4
告訴人
甲○○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4日上午8時29分許致電甲○○,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甲○○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8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1分
①30,000
②30,000
③30,00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
告訴人
庚○○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5時39分許致電庚○○,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庚○○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
同上
6
告訴人
戊○○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1分許致電戊○○,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戊○○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7
告訴人
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1分許致電乙○○,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會員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乙○○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
30,123
同上
8
告訴人
己○○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1分許致電己○○,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己○○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7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0分
①49,985
②9,123
同上
9
告訴人
癸○○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9時27分許致電癸○○,佯為旅人驛站之客服人員,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癸○○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1分
②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4分
③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
④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0分
⑤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
①98,987
②49,987
③29,987
④9,999
⑤9,997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
1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2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3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3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
⑧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
⑨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3分
⑩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4分
①②全家超商延東店
③④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⑤⑥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⑦⑧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
⑨⑩兆豐銀行忠孝分行
①20,005
②7,005
③20,005
④4,005
⑤20,005
⑥16,005
⑦20,005
⑧10,005
⑨20,005
⑩10,005
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6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
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10,000
⑥20,000
⑦10,000
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9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20,000
⑥19,000
4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4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9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0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1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2分
⑥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6分
⑦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8分
⑧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
⑨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2分
⑩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
⑪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5分
①統一超商仕吉門市
②③④⑤全家超商延孝店
⑥⑦⑧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⑨⑩全家超商延孝店
⑪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①20,005
②20,005
③20,005
④20,005
⑤19,005
⑥20,005
⑦20,005
⑧10,005
⑨20,005
⑩20,005
⑪10,005
附件(四)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9033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欲找工作,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經由友人介紹後與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工作內容為提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辛○○永從「昇鴻」指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辦公地點交付,而係放置廁所或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因貪圖報酬,縱確係提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巧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告訴人林巧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網路轉帳截圖
告訴人林巧麗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又被告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提起公訴,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檢察官王繼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惠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告訴人
林巧麗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下午9時42分許致電林巧麗,假冒網路店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林巧麗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18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0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9分
①29,985
②29,985
③21,080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元)
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6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6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48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50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0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1分
①②華南銀行南門分行
③④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
⑤⑥全家超商羅斯門市
20,000
10,000
20,000
9,000
20,00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