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告 林姿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月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告 林姿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月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