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相對人三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丁○○住相對人丙○○住
戊○○○住己○○住庚○○住辛○○住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一千八百八十一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千零七元│退郵三百五十三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元││├─────────────┼─────────────┼──────────┤│共計│二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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