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秋旺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秋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秋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3、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4萬7,928元,緩刑2年,於102年6月25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02年1月間某日更犯森林法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41萬3,910元,於102年12月5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全秋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3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3、598號、10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4萬7,928元,緩刑2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2年6月25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102年1月初某日因故意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41萬3,910元,於102年12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係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03年2月17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17日投檢 邦公 103執聲72字第2819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章1枚附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