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甘卉平 被告 陳鈞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046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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