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黃媚鵑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及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承審法官目無法紀、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參與審理迴避案件、隱匿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3年2月17日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鈞院負擔等狀、意圖吃案包庇,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