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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