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焦春綢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