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就被告乙○○、甲○○部分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其他被告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