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鄭木錦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由被告簽立面額20萬元之本票、理賠款計算書、債權移
轉證明書、收款資料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報紙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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