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唐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智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