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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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柯秀卿
林志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柯秀卿、林志文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