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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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