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54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正確送達地址。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權人基於「個人」地位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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