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2│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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