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婉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17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藍婉君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藍婉君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本件被告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甚明,其駕駛自小客車肇事,因而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容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於本院訊問時已就被告是否有駕駛執照乙情訊問被告,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8178號被告藍婉君女36歲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婉君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下午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介壽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6時25分,行經介壽南路與建寶街交岔路口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欲左轉建寶街時,本應注意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亦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因而在上揭路口碰撞 王文瑜 騎乘、沿建寶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王文瑜受有頭部外傷、右手肘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王文瑜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婉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文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各1份、現場照片16張、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張在卷可稽。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另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盡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不注意為之,以致肇事,被告應有過失。又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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