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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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竊盜罪,分別減為拘役拾伍日、拾日、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4件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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