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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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6日至14日犯妨害風化罪(刑法第231條第1項),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11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