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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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4月間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3項、第1項、第15條第1款及刑法第216條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14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