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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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9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