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陳蔚如 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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