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09號原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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