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 王燕明 現於臺中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等詳本院99訴字第2478號刑事卷)暨其父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