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 呂明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建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稱本票經聲請人於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惟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