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建興 等間請求返還保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9,0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4,1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應再繳納11萬1,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