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094號聲請人 王鳳媚
楊鎮華 黃士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王鳳媚、楊鎮華為被繼承人 林春敏 之媳婦,聲請人黃士益為被繼承人林春敏之女婿,被繼承人林春敏不幸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八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聲請核備云云。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春敏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八日死亡,聲請人王鳳媚、楊鎮華為被繼承人林春敏之媳婦,聲請人黃士益為被繼承人林春敏之女婿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憑。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尚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