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9,032元【以被告所有建物分別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與各該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合,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式:(4.74㎡×25,098元/㎡)+(36㎡×17,200元/㎡)+(130.21㎡×20,512元/㎡)=3,409,0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