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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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鄭勤勇
                 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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