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8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100年度易字第382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中「被告 徐仁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被告徐仁偉」之記載,其中「徐仁偉」3字係贅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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