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90號聲請人 李韋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註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