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巧伶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蕙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