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457號債權人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14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1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為如下給付: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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