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2月6日│97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32號│偵字第59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00│97年度易字第18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5月2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2260號│││├────┼────────┼────────┼────────┤││判決│97年7月22日│97年9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48號│字第3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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