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施欽雄 上列自訴人自訴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施欽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施欽雄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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