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 余鳳英 被告 侯嚴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以112年補字第95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系爭房屋產權資料、市價及被告戶籍資料。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